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 A核查债权
- B监督管理人
- C通过重整计划
-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 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通过重整计划;(7) 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