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
- A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B可以不通知对方
- C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 D是否恢复履行与对方能否提供担保无关
- E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