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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诉称,他不识字,而乙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乙向甲借款3000元一直未还,


甲向法院诉称,他不识字,而乙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乙向甲借款3000元一直未还,甲听人说法律上有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于是找到乙要求其在条据上签字,认可甲曾经向其要求还款。但乙拿到条据后在上面注明“此条作废”,当时甲也不知道他写的是什么,事后听人说是“此条作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根据以上案例,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怎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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