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B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C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 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