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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反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反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设置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风险
  • B因反担保资产优良且足值,可以弱化对企业基本面的考察
  • C因反担保较差,即使基本面很好的企业也不能为其担保
  • D无论反担保设置得如何,担保公司都是不愿意去行使反担保权利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是反担保的概念与特征。必须记住:担保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求偿权的实现。举例1: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说不知道你到时是否还得了,你用房子作抵押提供担保吧;于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成立。此时,只有担保没有反担保。举例2: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说不知道你到时是否还得了,甲说丙可以用他的房子为我的债务作抵押提供担保,于是乙银行同意,甲乙主债权债务合同和乙丙担保合同成立,此时,丙在想,将来甲如果还不了乙的债,则我的房子要被变卖替甲向乙还债;我的房子被变卖还债后转过来向甲追偿时能否追偿到这是担保人丙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于是担保人丙向甲提出:你必须也给我的担保作一个担保。于是要么甲自己担保,要么甲找到丁来为丙的担保提供担保,此时甲或者丁提供的担保就属于反担保。有人可能会问:丙要求甲找丁为丙提供反担保是可行的;但是丙找甲本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可能吗并且,既然丙可以找甲本人提供反担保,那当初甲本人岂不可以直接用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岂不更加简便为什么搞得那样复杂 以上问题是许多人经常问的常考点。是的.交易生活是复杂的,也许,在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时确实没有可以用来担保的标的物,没法设定担保,但是在定完后的第二天就交易来了一个标的物(例如房子、土地使用权等)正好可以用来进行反担保了。此时,不就可以由债务人自己进行反担保吗要记住:债务人在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时无法提供担保,而在定了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后可以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是交易中的常见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债务人甲自己为丙提供的反担保,还是第三人丁为丙提供的反担保,都是既从属于主债权,也从属于本担保,因此C项正确,当选。进一步:反担保既适用于本人为担保人的场合,又适用于第三人(复数)为担保人的场合,由此,A错误;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绝对不是主债权,此处混淆了担保与反担保的对象,因此B错误;由于保证只能是第三人,绝不可能是债务人自己,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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