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向大河公司赊购货物一批,双方约定货款300万元应于2012年10月1日付清。货款到期后,大河公司一直未向大华公司催要,直至2014年6月15日,大河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大民公司并通知了大华公司。2014年10月15日,大民公司向大华公司主张债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该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在2014年6月15日发生中止
- B该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在2014年6月15日发生中断
- C大华公司无权向大民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 D大华公司有权向大民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大华公司向大河公司赊购货物一批,双方约定货款300万元应于2012年10月1日付清。货款到期后,大河公司一直未向大华公司催要,直至2014年6月15日,大河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大民公司并通知了大华公司。2014年10月15日,大民公司向大华公司主张债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AB,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在本案中,该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应于2014年10月1日届满,但大河公司2014年6月15日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届满,因此,2014年10月15日大民公司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大华公司无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