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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公民甲某于2012年1月1日从某公司一笔劳务报酬5万元,并在当月10日完


中国公民甲某于2012年1月1日从某公司一笔劳务报酬5万元,并在当月10日完税。当时税务局工作人员按减除20%的费用后计税,后来,税务局在复查中发现少收税款2000元。根据有关规定,税务局对此笔税款的追征期截止日为()。

  • A2015年1月1日
  • B2015年1月10日
  • C2017年1月1日
  • D2017年1月10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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