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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主张戊退出A企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


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主张戊退出A企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并说明理由。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有5名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A企业拟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的审计业务,丁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遂提出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的提议,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该提议。 戊成立了一家与A企业相竞争的C合伙企业,并担任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 戊以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向D企业借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D企业同时欠A企业货款50万元,因此,D企业主张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该笔欠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戊的其余欠款;甲乙对D企业的主张表示反对。经查,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方式”、“合伙人能否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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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