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矿山2015年8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
甲地A矿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9月发生下列业务: (1)8月3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800万吨,不含税销售额2800万元,合同约定货款分两个月收回,本月收取70%。其余货款于9月16日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8月实际支付货款1500万元。 (2)8月9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700万吨,双方约定该批原煤于2015年9月20日发出,当月收到不含税的预收货款1750万元。 (3)8月10日移送部分自行开采的原煤用于生产洗煤300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万元。 (4)8月份开采煤矿的同时开采天然气260万立方米,8月20日全部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380万元。 (5)8月份该矿山外购26台开采原煤的大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200万元,增值税税额544万元。 (6)9月16日收到8月份分期收款的剩余的货款。 (7)9月20日将8月9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原煤发出,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支付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8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煤炭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4%,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6%,省财税部门确定的原煤与洗煤的折算率为6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取得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