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Ⅱ.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Ⅲ.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Ⅳ.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AⅠ、Ⅱ、Ⅲ
- BⅡ、Ⅲ、Ⅳ
- CⅠ、Ⅱ、Ⅳ
- DⅠ、Ⅱ、Ⅲ、Ⅳ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Ⅱ.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Ⅲ.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Ⅳ.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