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8月31日,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 B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 C自2009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9日
- D自2009年11月9日至2010年11月9日
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8月31日,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