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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之间分担比例的效力。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应试思路】首先分清是合伙企业的债务还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题目中是合伙企业的负债,那么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找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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