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包括()。 Ⅰ上市公司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其他上市公司 Ⅲ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 Ⅳ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 Ⅴ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 AⅠ、Ⅱ、Ⅳ
- BⅡ、Ⅲ、Ⅳ、Ⅴ
- CⅠ、Ⅱ、Ⅲ、Ⅳ
- DⅠ、Ⅱ、Ⅳ、Ⅴ
- EⅠ、Ⅱ、Ⅲ、Ⅳ、Ⅴ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包括()。 Ⅰ上市公司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其他上市公司 Ⅲ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 Ⅳ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 Ⅴ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①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