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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国《民法


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享有申请甲宣告失踪资格的人有:()

  • AA、甲妻
  • BB、甲的父母
  • CC、甲的成年子女
  • DD、甲的原所在单位
  • EE、甲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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