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4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3800元和6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285元
- B420元
- C705元
- D795元
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4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3800元和6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00+6000-3500)×20%-555=705(元),共扣缴个人所得税=(3800×10%-105)+(6000-3500)×10%-105=4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5-420=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