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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某为女儿购买了人身保险,采取分期支付形式,由于张某迟迟不支付二期保险费,2


张某为女儿购买了人身保险,采取分期支付形式,由于张某迟迟不支付二期保险费,2009年12月保险合同中止,则保险公司有权在()解除合同。

  • A2011年12月
  • B2010年12月
  • C2009年3月
  • D2008年5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题中,张某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中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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