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题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1/3,1/3
- B1/2,2/3
- C2/3,1/3
- D1/3,2/3
第 17 题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