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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

  •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 E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甲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订的生意合同无效。所以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除名退伙的条件。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既然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那么,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E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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