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评估,说法错误的有( )。
- A募集机构3年后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B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C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 D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在3年内不发生重大变化做出书面保证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评估,说法错误的有( )。
解析:《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