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组成。
- A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
-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
- C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
- D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