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 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Ⅱ.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Ⅲ.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Ⅳ.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AⅠ、Ⅱ、Ⅲ
- BⅡ、Ⅲ、Ⅳ
- CⅠ、Ⅱ、Ⅳ
- DⅠ、Ⅱ、Ⅲ、Ⅳ
参考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合伙企业的税收作出以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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