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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小陈不爱学习,屡次在课堂上吵闹,影响了老师的教学和其他同学的学习,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学校对其屡次教育,小陈仍不悔改,最终学校决定开除小陈。学校的这种做法侵犯了小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小陈还是初三孩子,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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