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邹某、孙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A孙某对执行合伙事务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
- B王某有权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C邹某一定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D张某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张某、王某、邹某、孙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1)选项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