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初在我国设立,经营期限12年,设立当年就盈利30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每年均按3%征收。2005年初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分别将2003年、2004年分得的税后利润49.2万元、53.6万元用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该外商再投资应退的企业所得税为( )。
- A13.20万元
- B14.88万元
- C17.44万元
- D18.41万元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初在我国设立,经营期限12年,设立当年就盈利30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每年均按3%征收。2005年初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分别将2003年、2004年分得的税后利润49.2万元、53.6万元用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该外商再投资应退的企业所得税为(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为获利年度,2003年为两免三减最后一年,实际纳税税率为15%,地方附加税为 3%,2003年再投资退税额=49.2÷(1-15%-3%)×15%×40%=3.6(万元);2004年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已满,实际纳税税率为 30%,地方附加税为3%,2004年再投资退税额=53.6÷(1-30%-3%)×30%×40%=9.6(万元)。该外商两年再投资应退的企业所得税=3.6+9.6=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