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披露的情况包括( )。 Ⅰ.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 Ⅱ.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Ⅲ.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Ⅳ.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 AⅠ.Ⅱ.Ⅲ. Ⅳ
- BⅠ.Ⅱ.Ⅲ
- CⅠ.Ⅱ. Ⅳ
- DⅡ .Ⅲ. Ⅳ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披露的情况包括( )。 Ⅰ.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 Ⅱ.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Ⅲ.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Ⅳ.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解析: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