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仅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Ⅰ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Ⅱ公司的股东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Ⅲ保荐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Ⅳ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Ⅴ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 AⅠ、Ⅱ、Ⅲ
- BⅠ、Ⅳ、Ⅴ
- CⅡ、Ⅲ、Ⅳ
- DⅡ、Ⅲ、Ⅴ
- EⅡ、Ⅳ、Ⅴ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仅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Ⅰ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Ⅱ公司的股东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Ⅲ保荐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Ⅳ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Ⅴ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4条,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