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A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 B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 C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D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E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