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支票是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B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 C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银行应当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选项A正确。(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选项B正确。(3)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选项C正确。(4)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在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银行应当拒绝支付票款。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