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Ⅰ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Ⅱ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 Ⅲ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 Ⅳ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Ⅴ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 AⅠ、Ⅱ、Ⅲ
- BⅡ、Ⅲ、Ⅳ
- CⅡ、Ⅲ、Ⅳ、Ⅴ
- DⅠ、Ⅲ、Ⅳ、Ⅴ
- EⅠ、Ⅱ、Ⅲ、Ⅳ、Ⅴ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Ⅰ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Ⅱ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 Ⅲ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 Ⅳ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Ⅴ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第14条规定,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述变更情况包括:①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②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③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④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⑤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⑥其他重大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