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有以下处罚措施()。 Ⅰ.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AⅠ、Ⅱ、Ⅲ
- BⅡ、Ⅲ、Ⅳ
- CⅠ、Ⅱ、Ⅳ
- DⅠ、Ⅱ、Ⅲ、Ⅳ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有以下处罚措施()。 Ⅰ.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