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是某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
- A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 B构成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C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D构成受贿罪
某甲是某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
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构成亲友非法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