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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黄金饰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7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 A140
  • B141.02
  • C126
  • D127.02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对外出售的,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应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120614=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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