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应当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 A董事长提议召开时
- B1/3董事提议召开时
- C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参考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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