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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A选项,甲厂10月8日的发函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为要约邀请。    B选项,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C选项,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D选项,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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