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 )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Ⅰ.时间Ⅱ.内容Ⅲ.方式Ⅳ.依据
- AⅡ .Ⅲ .Ⅳ
- BⅠ .Ⅱ. Ⅳ
- CⅠ.Ⅱ.Ⅲ
- DⅠ.Ⅱ.Ⅲ .Ⅳ.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 )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Ⅰ.时间Ⅱ.内容Ⅲ.方式Ⅳ.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问、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