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出纳人员粗心大意,将2013年3月5日取得乙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掉入办公桌下面,在2013年底公司大扫除时才将其找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拿着支票继续要求乙公司付款
- B甲公司可以要求出票人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C甲公司将票据上的出票日期进行更改后,请求乙公司付款
- D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的出纳人员粗心大意,将2013年3月5日取得乙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掉入办公桌下面,在2013年底公司大扫除时才将其找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1)选项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选项B: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款金额相当的利益;(3)选项C: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4)选项D:不得进行期后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