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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乙对己享有已到期的2000元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 E乙对己的2000元债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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