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同为W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A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A在不满足于甲在从W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 A代位行使甲在W合伙企业的权利
-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W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C自行接管甲在W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 D自行变卖甲在W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甲.乙和丙同为W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A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A在不满足于甲在从W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本题考核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