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8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 C2006年9月151日之前
-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8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