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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造住宅楼。2016年底建成后,将其中的60%的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造住宅楼。2016年底建成后,将其中的6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缴纳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金40万元;剩余40%部分用于对外出租,本年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50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情况如下: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为16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62万元。  (3)前期拆迁补偿费12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500万元,绿化工程费用70万元。  (4)开发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管理费用380万元,利息不能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其他资料: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本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为()万元。

  • A3382.34
  • B3342.34
  • C3200
  • D3173.44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600+62)×60%=997.2(万元);开发成本=(120+2500+70)×60%=1614(万元);开发费用=(997.2+1614)×8%=208.9(万元);转让环节发生的相关税金合计为4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费用=(997.2+1614)×20%=522.24(万元),所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997.2+1614+208.9+40+522.24=338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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